普通条款和条件

NCTE AG的普通条款和条件

 

1.范围

1.1. 这些销售和交货的条款和条件应适用于NCTE AG(以下简称:NCTE)的所有产品交付。客户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不应适用,即使NCTE没有明确表示反对。

1.2. 这些条件适用于与公司进行的商业交易。

 

2.报价,产品信息

2.1. 所有报价只在四周内有效,除非报价中另有规定。

2.2. 一般产品文件和价格表中包含的所有信息和数据–无论是电子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有约束力。这也适用于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提出的信息和数据。

 

3.订单

只有在NCTE的书面确认下,订单才被视为接受。订单确认书的内容对合同的内容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客户有义务检查其中的所有部分,并在没有不当延迟的情况下通知NCTE任何差异。附属协议和修正案需要得到NCTE的书面确认。

 

4.交付期,延迟

4.1. 商定的交货期应适用于书面订单,及时收到所有信息、数据、提供的部件、释放和客户同意的付款,以及客户方面满足所有其他前提条件。

4.2. 若延迟是由与劳资纠纷有关的情况造成的,即罢工或停工,或其他NCTE无需负责的不可抗意外因素。若能证明这种阻碍对产品的完工或交付有重大影响,则交付期可以合理延长。这也应适用于因客户的行为或不行为而导致的情况或在供应商处出现的情况。

 

5.交付,风险转移

5.1. 所有的交货条款应根据签订合同时有效的INCOT条款版本进行解释。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交货条款,则应以EXW(Ex works,INCOTerms 2000)方式交货。

5.2. 在EXW交货的情况下,如果NCTE根据客户的要求将产品送到目的地,那么风险最迟在产品交给第一个承运人时转移给客户。如果由于客户负责的原因而延迟向第一承运人交货,则风险应在产品准备好交付时转移给客户。NCTE承诺按照客户的要求和费用为产品投保。

5.3. 除非另有约定,在对客户来说合理的情况下,允许部分交货。

 

6.价格、付款

6.1. 由NCTE交付的产品的所有价格都是EXW报价,加上运费/邮费、包装费、保险费和适用的增值税。如果NCTE在合同签订后四个月以上交付产品,或与客户存在持续的义务,则已经商定的价格可由NCTE在初步产品价格或劳动力成本增加的情况下单方面提高。

6.2. 除非另有约定,购买价格应在收到发票或同等的付款要求后30天内支付,不得扣减并免收欧元或NCTE预先批准的货币的费用。

6.3. 如果逾期付款,应按到期日有效的法定基准利率的8个百分点收取欠款的利息。不排除主张因延误造成的任何额外损失。如果逾期付款,NCTE可以暂停履行合同。

6.4. 只有在客户的反诉或反权利没有争议或已被法院最终裁定的情况下,才允许保留付款或抵销NCTE的索赔。

 

7.所有权的保留

7.1. NCTE保留对产品的所有权,直到收到交付合同规定的所有款项。客户不得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作为担保。客户可以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其通常的条款和客户从其转售商处收到付款或保留所有权的条件下出售货物,直到转售商对客户的付款义务全部履行。客户应将第三方的任何扣押、没收或其他处置情况通知NCTE,不得无故拖延。

7.2. 如果客户将产品加工成一个新的项目,该加工应是为NCTE进行的。客户不应由于加工而获得所有权。如果产品与不属于NCTE的产品进行加工、混合或转化,NCTE应按照其交付的产品和其他产品在加工时的发票价值的比例获得新产品的共同所有权。

7.3. 客户现在已经通过担保方式向NCTE转让了来自转售保留货物的未来债权以及所有附属权利,除非来自转售的债权通过真正的保理方式转让给第三方,并且来自购买债权(保理)的购买价格债权被转让给NCTE,其金额由保理银行补偿。如果客户将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起出售,而没有约定保留所有权的货物的单独价格,则转售产生的索赔应只分配给NCTE,金额为我们保留所有权的货物的总发票价值。在出售NCTE因加工、组合或混合(见上文)而拥有共同所有权的货物的情况下,债权的转让只能按照该共同所有权份额与剩余所有权份额的比例进行。

7.4. 在撤销之前,客户应有权代表NCTE从保留货物的转售中收取索赔。收取的金额应立即转给NCTE。

7.5. 如果客户未能履行本合同或与NCTE签订的其他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义务,或者如果我们了解的情况大大降低了客户的信用度,NCTE应有权:

– NCTE可以禁止将来转售、加工和处理被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以及将其与其他货物混合或组合。

– 我们可以撤销收集授权,并立即生效。

– 客户应根据要求将转让给NCTE的债权债务人的名字告知我们,以便NCTE能够披露转让情况并收回债权。

 

8.工业产权、知识产权

客户承认NCTE对产品拥有唯一的知识产权,并赔偿NCTE因客户的图纸或样品侵犯知识产权或将NCTE的产品加工成客户的产品而被他人主张的所有索赔。

 

9.损坏

9.1. 客户应在收到产品后立即检查是否有任何缺陷。明显的缺陷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NCTE,隐藏的缺陷应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NCTE。

9.2. 法定条款应适用于有缺陷的产品的缺陷保证,但须符合以下规定:

– 保修期为交货后一年。

– 客户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修理或试图修理该产品。

– 除非另有约定,客户应承担NCTE因产品被带到合同约定地点以外的地方或–如果没有约定地点–带到交货地点以外的地方而产生的所有额外维修和运输费用。

– 对于买方在安装或加工前通过合理努力可以发现的缺陷,一旦产品被加工或安装,所有基于缺陷责任的索赔都将失效。

– NCTE不为产品的一定寿命提供任何保证。

– 对缺陷的责任不应适用于自然磨损或在风险转移后由于不正确或疏忽的处理或不符合规格或合同的使用而造成的损害,特别是由于客户或第三方对产品的篡改或修改。

– 对不降低或只降低价值或可用性的物质缺陷不承担责任。

– 客户对NCTE的追索权只存在于客户对NCTE的索赔是由于客户的客户是私人终端用户,并且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但不包括未与NCTE商定的商誉条款,并且应要求客户遵守其自身的义务,特别是遵守其发出缺陷通知的义务。

 

10.赔偿责任

10.1. 如果雇员或代理被指控有故意、重大过失、伤害生命、身体或健康的行为,如果由于违反基本合同义务而存在责任,或者如果根据《产品责任法》,责任是强制性的,客户提出的损害赔偿和费用补偿要求–无论法律依据如何,包括侵权索赔或对缺陷造成的损害或缺陷造成的间接损害的赔偿,对有过失的违反次级合同义务或利润损失的索赔,都被排除。

10.2. 若违反重要的合同义务,但不是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涉及对生命、肢体或健康的伤害或质量保证,责任应限于对合同中典型的可预见损害的赔偿。

 

11.适用的法律,管辖地

11.1. 在排除法律冲突和国际货物销售协议的情况下,应专门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

11.2.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专属管辖地为慕尼黑(LG慕尼黑I)。然而,NCTE也应有权在买方的主要营业地提起诉讼。

 

12.一般性条款

12.1. 偏离这些条款和条件的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这也适用于放弃这种书面形式的要求。

12.2. 这些GTC的个别条款的无效性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如果某项规定无效或变得无效,合同双方应以尽可能接近无效规定的经济和法律目的的有效规定取代无效规定。

12.3. 标题只有澄清的作用;它们不是合同的一部分。

12.4. 如果本条款的德文和英文版本有矛盾,应以德文版本为准。

 

 

修订: 2020年十一月

Rechtliches
普通条款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