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采购条款

1. 条款和条件、订单、合同的签订

1.1. 以下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我们向供应商发出的所有订单,包括未来的订单,无需再次明确提及这些采购条款和条件,即使我们在知道供应商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毫无保留地接受交货。特此拒绝供应商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得到我们的书面确认后才具有约束力。

1.2. 明确指定为非约束性并告知供应商的数量,只能作为安排和预先计划以及价格谈判的基础。它们应被视为不具约束力的预览,没有任何交货的义务,可以在任何时候改变,并且不会给我们带来任何费用。在所有其他方面,只有在我们发出书面订单后,数量规格才具有约束力。

1.3. 每份订单应立即得到供应商的确认。如果供应商希望偏离订单中规定的交货日期或货物价格,他必须明确指出这一点。只有在我们的反确认下,合同才会订立。如果供应商在收到订单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不接受订单并加签,我们有权撤销或退出合同而不作赔偿。这也适用于在未经供应商事先确认的情况下交付所订货物的情况。

1.4. 我们未被授权代表我们的员工所做的口头和电话声明,以及这些员工所做的附属协议,只有取得我们的书面确认后才会生效。

 

2. 履行义务的范围

2.1. 供应商履行义务的范围应以我方提供的文件为基础,如材料规格、图纸和性能说明,若无上述文件,则以供应商的报价和手册中的信息为准。

2.2.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或书面约定,所有的交付应符合各自有效的DIN标准和其他行业习惯标准或欧盟标准。在我们的材料规格中被列为 “适用文件 “的标准和法规,属于我们材料规格的一个组成部分。

 

3. 运输、海关申报和风险转移

3.1.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交货应是送货上门(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未完税货 Oberhaching”)。

3.2. 如果供应商的住所在国外,或者其将货物进口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其应对货物申报的正确性负责,该申报必须符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海关条例和对外贸易和支付法。对于所有原产于欧盟的货物,供应商应根据2017年6月13日欧盟官方公报第L/149号,第62条UZK-IA向我们发出供应商声明。供应商也可以向我们发出长期供应商声明,该声明的有效期最长为两年。供应商应对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负责,并应全额赔偿我们因忽视声明义务而引起的第三方索赔。

3.3. 供应商有义务在所有运输文件和送货单上注明我们的订单号和物品号;如果其没有这样做,我们对处理过程中的延误不承担责任。

 

4. 价格和支付条款

4.1. 订单中的价格完全是固定价格加上当时适用的法定增值税。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包装费、运输费(包括邮费和包装费)、运输保险费以及所产生的任何海关和货运费用都包含在价格中。

4.2. 发票只有在反映了订单中所述的订单号和物品号的情况下才能按照订单中的规格进行处理;供应商对不遵守这一义务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4.3.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我们应在收到完整货物并收到发票后十四(14)天内支付货款,并给予3%的折扣,或在交货并收到发票后九十(90)天内严格按净价付款。如果在订单或交货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之前交货,上述期限应仅从订单或交货通知书中规定的交货日期开始计算。我方保留用可贴现汇票支付供应商发票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我方承担。

4.4. 我们将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抵销和保留的权利。

 

5. 转让

5.1. 对我们的索赔只有在我们的书面同意下才可进行转让。

 

6. 交付时间、交付延迟、日期代码和交付数量

6.1. 商定的交货期是有约束力的。在提前交货的情况下,我们有权从购买价格中扣除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如存储费用)。

6.2. 供应商应立即通知我们任何明显的延迟交货情况。

6.3. 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我们有权在不影响其他法定索赔的情况下,要求对不履行合同进行赔偿,规定减少购买价格或在我们规定的合理宽限期过后退出合同。

6.4. 交付货物的生产日期(日期代码)在交付时不得超过六(6)个月。在个别情况下,我们会在订单中注明特殊的截止日期。

6.5. 我们没有义务接受超过六(6)个月的货物或多余的和短暂的交付或未经同意的部分交付。

6.6. 除非另有证明,我们在进货检查时确定的数值对数量、重量和质量具有决定性意义。

6.7. 一揽子订单中约定的数量应在有效期内通过单独的取消订单和约定的交货批量来取消。供应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订单确认的方式确认这些叫停订单。

6.8. 供应商有义务在发生任何交付困难时立即通知买方,即必须在确认的交付日期前5天进行信息交流。否则,NCTE AG保留在延迟交货达5天后降低产品价格的权利。从5天起,可要求减少10%。

6.9. 如果供应商在框架协议的期限内有两次部分交货的违约行为,NCTE AG应有权终止协议。

6.10. 严重事件,如特别是不可抗力、劳资纠纷、暴乱、大流行病、战争或恐怖冲突,对服务的履行带来不可预见的后果,应在中断期间和影响范围内解除合同方的履行义务,即使他们应该是违约。合同的自动终止与此无关。缔约各方有义务将这种障碍通知对方,并根据变化的情况真诚地调整其义务。

6.11. 供应商承诺持有与NCTE商定的交货批次作为安全库存,以便能够在任何时候提供短期调用。

6.12. 由于合同产品的变化或由于对合同产品的要求的变化而引起的价格变化,应在联合成本分析后进行谈判和确定。

6.13. NCTE保留与供应商达成单独质量保证协议(QAA)的权利。

6.14. 应与NCTE商定物流要求(如包装要求、交付时间等)。

 

7. 保修、货物缺陷通知和责任

7.1. 供应商保证所有服务符合最新技术水平、相关材料规格和图纸、商定的技术数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局、行业协会和专业协会的规定和准则。

7.2. 我们有权不受限制地提出法定的保证要求。

7.3. 如果供货方的后续履约失败,我方可自行采取或由第三方采取必要的措施,费用和风险由供货方承担,且不影响供货方的保证义务。

7.4. 所有基于材料缺陷的索赔以及基于供应关系的其他索赔应在三年后失去法律效力,除非存在更长的法定时效。在转售所交付的货物或将其用于制造产品的情况下,对我们来说,保修期只在为转售目的而从供应商处购买的货物交付之时或在我们对客户配备的产品的保修期开始之时开始计算,但不晚于货物交付给我们后的12个月。如果在随后的履行范围内,合同标的物本身或其部分被重新交付,保修期应重新开始计算,并且是全部。

7.5. 我们应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现交货、运输或包装损坏的任何缺陷后立即书面通知供应商,但可识别的缺陷最迟应在货物交付后14个工作日内,不可识别的缺陷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在这方面,供应商放弃了对延迟通知缺陷的异议。如果由于我们不负责任的重要原因,我们无法提前进行检查,那么在货物交付后的14个工作日后,也应视为及时检查。在这方面,供应商也应放弃对延迟通知缺陷的异议。

7.6. 如果由于系列缺陷,有必要更换整个系列的合同物品或由我方制造的安装了合同物品的产品,例如,由于缺陷分析在个别情况下不经济、不可能或不合理,供应商也应偿还受影响系列中不存在技术缺陷的部分的费用。

7.7. 如果我们的产品缺陷是由供应商造成的,如果第三方根据产品责任条例或制造商的责任向我们提出索赔,供应商应赔偿我们在这方面的所有第三方索赔。供应商应承担所有基于产品或生产者责任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任何召回费用。

7.8. 如果发生投诉,应以借条的形式向供应商收取60欧元的统一投诉费。我们希望在一周内收到相应的信用证。

 

8. 质量保障

8.1. 如果供应商拥有质量管理手册中所描述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至少符合DIN EN ISO 9000等标准的要求,则应通过出示质量管理证书或通过我们在其公司进行的审计(也可重复进行)来向我们证明符合该标准的认证。供应商应按照其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所规定的并与我们商定的规则,对交付给我们的货物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在每次交付时添加商定的文件。此外,我们的材料规格中要求的最终生产检验的独特结果应以明确的文件形式交付给我们。

8.2. 如果没有认证,首次向我们交货的供应商必须填写并合法签署我们的 “供应商自我评估表”,并在第一批货物交付前将其返还给我们。如果我们对供应商自我评估的评估结果是负面的,我们保留停止交货的权利。

8.3. 供应商应将其质量管理体系的任何变化以及我们所订购货物的基本特性的任何变化及时和全面地通知我们,以便我们能够检查这些变化的范围并对其进行评论。

8.4. 如果由于技术要求特别高的交付、额外的客户要求或我们的质量管理系统的变化而显得必要,我们保留要求供应商签订特别质量保证协议的权利。如果发现任何质量偏差,我们应立即通知供应商。

8.5. 在发送货物之前,供应商应进行我们所要求的质量测试,例如材料规格中的测试。这些结果应被记录下来,并应要求提供给我们。

8.6. 供应商有义务购买商业和产品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与商业关系的范围和具体的责任风险相适应,但每起损害至少为50万欧元。应我们的要求,应提供符合这些要求的保险单的存在证据。

 

9. 第三方财产权利

9.1. 由于我们在全球范围内交货,供应商有责任确保在其交货过程中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供应商承诺在我方首次提出书面要求时,对第三方因其与供应商履约有关的财产权利受到侵犯而可能提出的所有索赔进行全面赔偿。赔偿义务涉及到我们因第三方索赔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法律诉讼费用。如果供应商有此要求,我们将列出含有所交付货物的产品的供应国。

 

10. 版权声明

10.1. 我们保留对插图、规格、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文件的产权和版权。它们将专门用于制造所订购的货物,并在订单完成后不经要求就退回给我们。只有在分包交付的情况下,它们才可能被第三方访问。供货方承诺使这些第三方受本条规定的义务约束,其方式与供货方对我方的约束相同。

 

11. 履行地、管辖地、适用法律、杂项规定

11.1. 只有在我们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供应商才能在其广告中提及与我们的业务关系。

11.2. 交付和服务的唯一履行地点是我们指定的运输地址。如果没有明确运输地址,履约地点应是我们在Oberhaching的货物接收部门。

11.3. 付款义务的唯一履行地点是我们的注册办事处和我们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任何地方。

11.4. 与注册商人、公法下的法律实体以及在德国没有一般管辖地的人发生的所有纠纷的管辖地是慕尼黑。

11.5. 供应商与我方之间的所有法律关系仅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管辖,但不包括1980年4月11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及就此颁布的实施法律。在解释国际货物贸易条款时,应适用Incoterms 2010的最新版本。

11.6. NCTE AG承诺遵守法兰克福德国电气和电子制造商协会(ZVEI)的社会责任行为准则(https://www.zvei.org/code-of-conduct/),并期望我们的供应商和客户也能这样做。

 

12. 对工具、提供的材料和车间设施的补充

12.1. 如果货物的交付需要在第三方制造工具,供应商有义务在订购工具之前获得我们对受托设计、制造、修改或生产工具的公司的书面批准。

12.2 .供应商应免费为我方制造至少十(10)个工具上的样品部件,并将其送至我方,以便对工具进行质量检查和批准。

12.3. 如果工具的生产成本完全由我方承担,供应商应在他自己获得所有权的时候将工具的所有权转移给我方。这也适用于类似于所有权的权利(如期待权)。供应商应以代理人的身份为我方安全保管工具,以便于占有。供应商应以必要的谨慎态度对待工具,并对工具进行适当的维护或自费更换必要的部件。我们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在供应商的场所检查工具。如果我们要求归还工具–我们有权在任何时候这样做–供应商将没有权利保留工具。

12.4. 如果工具的生产成本部分由我方承担,供应商应按我方承担生产成本的比例将工具的所有权转让给我方。所有权的转移应在供应商本人获得所有权时发生。供应商授予我们对其部件所有权的不可撤销的购买选择权,该选择权可在向我们交付我们订购的最后一批货物并使用该工具制造后的4周内随时行使。根据首次要求,供应商应出售、交付并将其对工具的部分所有权转让给我方,并支付购买价格,其金额为供应商按比例承担的制造或购置成本减去根据正常使用寿命要求的损耗折旧后的差额。供方对工具无保留权。

12.5. 供应商应对工具的毁坏、丢失、变质或损坏负责,只要其对此负责。在所有其他方面,第7项下的协议应相应适用于转让给我们的工具。

12.6. 如果工具的制造或购置费用不是由我们全部或部分承担,供应商承诺将工具保持在良好的工作状态,并对工具进行适当的维修或更换必要的部件,费用自理。我们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在供应商的场所检查工具。对于完全根据我们的订单制造的工具,供应商授予我们不可撤销的购买选择权,该选择权可在我们订购的最后一批货物交付给我们并使用该工具制造后4周内随时行使。购买价格应相当于购买和制造成本减去任何损耗折旧。供方对工具不享有保留权。

12.7. 如果供应商将工具用于我们的订单以及其他客户或购买者的订单,那么用这些工具制造的产品将不包含我们的任何标识、商标、品牌名称或序列号。供应商在宣传其业务或产品的过程中,不会披露其生产的产品与我们使用的产品相似或相同。

12.8. 我方提供给供应商的材料和生产手段,未经我方批准不得转给第三方。用这些材料或生产资料制造的货物只能交付给我们。这也适用于根据协议由我们全部或部分承担生产成本的工具。

12.9. 我方提供给供应商的材料和生产资料应属于我方财产。如果材料和生产资料没有经过加工,它们必须标明我们的名字,并在加工或使用前后由供应商单独保存。它们只能按预期使用。

12.10. 如果我们提供的货物出现超出正常损耗的损坏,供应商应对此负责。供应商有责任证明他对损耗的发生不负责任。

 

修订:202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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